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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9]7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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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发[1999]71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9]7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7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7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社会保障三项标准调整情况,并结合我省地域辽阔且经济状况很不平衡的实际,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人销售额的起征点(以下简称“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全省新的增值税起征点,采取省局规定幅度,授权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做具体调整的办法。其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60元。
  二、各地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各市、地、州国税局确定后,于2000年1月底前,报省局备案。各市、地、州国税局不得再下放此项权力。
  三、新的起征点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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