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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川财税[1999]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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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文件编号: 川财税[1999]27号
文件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川财税[1999]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1999]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1999]27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出售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省政府第130号令《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含广厦工程住房、解危解因房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确定,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其中拆迁安置住房也可凭拆迁安置时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进行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确定,按省物价局、省建委下发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字[1999]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住房的认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职工家庭住房档案为准,并提供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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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1999]27号  发表于 2021-3-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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