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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2000]2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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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发[2000]26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2000]2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2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26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地方税务稽查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抽查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交办督查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书》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为加强对外执法工作的考核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止执法随意性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同级稽查机构内部所查案件的复查。
  第二条 案件复查是指各稽查局统一组织力量,对已检查完结的税务案件,再次全面地进行稽查。
  第三条 实施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复查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其主要对象是:对稽查人员有投诉或举报案件所举报问题与稽查结果差异较大的,作为复查重点。但年复查率不能低于年度所查户数的2%。复查方式、时间安排由各级稽查局自行确定。
  第五条 根据《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成地税函[1999]27 5号)的规定,所复查的案件原则上安排已检查完结、并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但尚未转入执行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六条 案件复查前,初查部门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稽查使用的文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工作底稿及其它相关的取证材料。
  第七条 复查结束后,实施复查的部门应根据复查情况,统一制作《案件复查报告》(其文书沿用《稽查报告》同时加盖“复查”戳记)。其主要内容:
  1.初查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运用的文书是否恰当,填制的内容是否规范;
  2.初查内容是否全面,事实是否清楚,有无新查出的问题;
  3.初查定性是否适当,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4.初查有无查出问题瞒报、少报现象;
  5.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根据复查结果,对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分别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抽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查处及稽查工作质量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严格稽查权限,规范稽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级稽查机构对下级稽查机构已检查完结、或正在检查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的抽查。
  第二条 案件抽查在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单位每年抽查不应低于5户。抽查方式、时间安排由上级稽查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抽查单位原则上按成地税发[1999]57号文所确定的大要案标准,把按次检查达到该标准的检查户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除对正在实施稽查户的抽查外,对已结案户的抽查以上一年度为主。
  第四条 被抽查单位接到抽查通知后,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被抽查户实施稽查所使用的文书;
  2.被抽查户实施检查的各类工作底稿、相关的取证材料、已结案户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及执行报告;
  3.涉税案件的集体审议资料;
  4.涉税案件税款及滞纳金入库资料;
  5.涉税案件上报及移送资料。
  第五条 实施抽查的单位应克服随意性,坚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保证抽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抽查单位在对涉税案件抽查结束后,根据抽查情况制作《案件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
  1.所抽查案件的稽查质量;
  2.所抽查案件有无对查出的问题瞒报、少报现象;
  3.所抽查案件是否符合成地税发[1999]57号文规定的大要案标准,是否按该文件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了上报;
  4.提出抽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已达到大要案标准而不按规定上报的,由抽查单位直接查处,不再采取联合查处或委托查处的方式。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抽查单位直接收缴。
  第八条 抽查单位应对被查单位作出正确评价,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稽查工作考核。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交办督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税案件举报工作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级稽查机构转交下级稽查机构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
  第二条 交办案件的督查是指上级稽查机构对交办的涉税违法案件,就其全过程进行的跟踪考核。
  第三条 交办案件时,交办单位应对所交办案件提出要求,明确办结期限及回复方式。
  第四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得贻误办案时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应做好信息反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交办案件,应及时汇报情况,说明原因,交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办结期限。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凡遇检查难度大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检查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向交办单位反映,以便及时调整检查力量或检查方式。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应上报结果的案件,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应事先向交办单位报告;对不需回复的交办案件,应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交办单位备案。
  第八条 交办单位对上报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应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调查。
  第九条 交办单位在进行跟踪考核时做好记录,并将其结果纳入年度稽查工作的考核。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对税务稽查时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和税务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告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并负有下列义务:
  1.向税务机关提供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接受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检查;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责成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接受税务机关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二、纳税人在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对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有陈述、申辨的权利;
  2.如果纳税人是公民,对其处罚2000元以上,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处罚10000元以上,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如有违法违规和不廉政行为,随时可以书面、口头等方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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