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5
  • Tax100会员 33104
查看: 1134|回复: 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5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5 1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2000]59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2000]5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5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59号
  

  全文有效
  省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对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稽字[2000]14号)收悉。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批复如下。
  债权、股权是资产所有权(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司使用个人资产作负债处理,个人拥有资产就应为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债权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支付1999年的产权分红及以后年度分红,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如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对1997年、1998年支付产权分红应扣未扣的税款应由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缴纳义务。但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情况,对该项税款可不再向其追补入库,但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此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