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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保金申报详细攻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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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缴纳工作还没有开启,但Tax100以2020年为例,整理了关于残保金的申报攻略,一起来看看吧!


一、新政概况: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30人(含)以下企业免缴政策,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请于8月1日至9月15日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详细办公时间各区县有所不同,具体见2楼)

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按公休节日天数顺延。


三、申报单位:

各行政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


四、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残疾人到手工资>2200元),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人数核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二代《残疾证》(1至2级)或《军残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二代《残疾证》(3至4级)或《军残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在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单位就业的,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六、申报材料:

(一)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以下情况需现场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的;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4.非本市户籍的持《军残证》(1-8级)的;

5.劳务派遣方式申报在用人(工)单位的。


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表格文末附件可下载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表格文末附件可下载),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5.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再登陆“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系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邮寄地址见2楼)

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表格文末附件可下载

2.邮寄材料参见现场申报材料,除《就业情况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大兴区、开发区、顺义、怀柔(这几个区涉及到新增残疾人申报的除了需要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剩下的区都表示所需资料与北京残联官网所说资料一致,特殊情况需审核后沟通提供特殊资料。


(三)网上申报:登陆“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1.上年度已申报录入系统的且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支付残疾人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残联网站“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无CA证书的用人(工)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待结果上传税务部门后,登陆“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系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帖子6楼为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详细申报审核通知,7楼为大兴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详细申报审核通知


七、残保金申报问题解决方案


1.离职联系不上员工、无残疾证原件情况:

海淀:如无残疾证原件,提供复印件也可,如全无,情况表中的残疾人证件号码必须填写正确;

东城:外地人:必须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如没有,无法申报;北京户籍残疾人:需要2018年与2019年都在职,可用2018年的档案信息申报;

房山:外地:必须提供保障权益记录且需残疾人的残疾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缺一不可);北京户籍残疾人:无需提供证件,工资与保税系统显示无异议便可;

大兴:如离职人员原件复印件都没有,单位出示证明(某某因什么情况公司拿不到员工某某的相应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

亦庄开发区:外地人员没有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如复印件也没有需要提供证明(公司写清楚原因,需将人员的户籍、各种证件号码都写清楚);

昌平:如果没有原件必须提供复印件(因为需要按照相关证件录入证件信息);

顺义:原件-复印件-写说明(加盖公章);

平谷:原件-复印件-写说明(加盖公章);

怀柔:原件-复印件-写说明(加盖公章);

密云:原件-复印件-写说明(加盖公章)(最好提供复印件,如无复印件,说明中需提供详细的证件信息)

延庆:必须提供原件(实在没有的,到时那边通知提供证明);


2.企业个税漏报、错报的:

海淀:提供漏报当月的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正常发放情况;

东城:地税系统(现在叫国税局)中只要显示个税漏报的当月在补交后无疑义,便可。也就是只要国税局系统中显示我们的税没有问题残联就认。否则没有办法。

房山:当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大兴:当月的记账凭证原件,凭证内工资表复印件。(如7月发放的6月的工资,需要提供7月当月的记账凭证内附6月工资明细);如当月的信息没有了,可把19年整体的工资发放明细打印出来。

亦庄开发区:全年的工资流水;

昌平:工资银行流水(全年或者当月的前后几个月的也可以);

顺义:全年工资表;

平谷:银行工资流水;

怀柔:银行工资流水或者记账凭证(二选一,需要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密云:银行工资流水或者记账凭证(二选一,需要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银行流水中能详细的体现每个月的工资信息以及公司名称等相关信息,只提银行流水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便可,如没有则需要提供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延庆:先进行补报个税,一周后在进行残保金审核申报,全部需要网上操作,哪项不合格会通知补交材料。


温馨提示:

因2020年疫情常态化管理,用人(工)单位在申报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请先进行网上申请,若未通过可到现场或邮寄材料办理,并提前预约。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完成后,登陆“北京互联网税务局”系统,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时间,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1年的相关文件出来后,我们也会及时更新在这里,请大家持续关注)


附件: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docx

25.77 KB, 下载次数: 240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docx

12.76 KB, 下载次数: 206

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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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5 13: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咨询电话及邮寄地址

(附件支持下载)


截屏2020-08-05 下午1.38.39_meitu_1.jpg


北京各区残联官网


北京残联:http://www.bdpf.org.cn/n2476/index.html

朝阳残联:http://www.cycl.org.cn/gov/notic ... 7393315d9f00a0.html

海淀区残联:http://www.bjhd.gov.cn/hdcl/bmfw ... 0200730_4416798.htm

东城区残联:http://cl.bjdch.gov.cn/c9858473/content.html

丰台区残联:http://www.ftcl.org.cn/cbj.do?id=53&Cid=-1

大兴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残联:http://www.dxcl.org/xwdt/ggtz/2613037.htm

昌平残联:(官网无更新,使用公众号:cpclcbj)


注:剩下的区都是没有自己官网,或者官网是打不开的,或者是官网上信息一两年没有更新的,表示都与北京市残联官网信息同步。


各区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xls

35 KB, 下载次数: 174

各区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xls

34 KB, 下载次数: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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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5 13: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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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5 13: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2020版)

(2021版届时我们也会更新于此)


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作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录“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五、用人(工)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按公休节日天数顺延。


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工)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什么情况下用人(工)单位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仅可采用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

(一)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二)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四)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八、用人(工)单位如何查找“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需使用电脑(PC)端进行登录,通过市残联官网(www.bdpf.org.cn)页面中部的“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专题”(http://www.bdpf.org.cn/n2476/index.html)进入专题网页,点击页面右侧的链接即可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首页。


九、用人(工)单位如何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一)用人(工)单位使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二)无数字证书的用人(工)单位,可持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打印用户名和密码。该方式为其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唯一渠道。


十、用人(工)单位如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用人(工)单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后,可点击页面右上角图标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十一、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见帖子5楼

(一)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二)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三)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


十二、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三、用人(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十四、用人(工)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五、用人(工)单位如何查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

网上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

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或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十六、用人(工)单位对申报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邮寄或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十七、用人(工)单位如何重新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工)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持书面说明、补充材料、《就业情况表》及原审核确定书进行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十八、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工)单位可登录市、区残联网站和首都之窗查询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市残联网站www.bdpf.org.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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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5 14: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残保金如何计算?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那么,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一)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二)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三)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税务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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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5 15: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义区关于做好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以2020年为例)


各用人(工)单位:

依据市残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201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和市残联《关于做好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积极做好2020年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以下简称“岗社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在北京市顺义区税务登记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岗社补:

1. 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 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3. 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相关规定,2020年岗位补贴发放依照月最低工资2200元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三类残疾人”的,按用人(工)单位2019年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补缴非就业审核年度社会保险的,不予以认定。

2.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的,按照2019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执行。具体补贴如下:



三、申请方式和材料

(一)申请方式。

岗社补工作已经实现了全程网办。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今年岗社补工作采取网上申请为主的方式进行。不能网上申请的,可选择邮寄材料申请或现场申请。以下情况不可网上申请:

1.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仅限现场申请或邮寄材料申请办理。

2.在税务机关单位注册类型为“社会团体”的仅限现场申请办理。


(二)申请材料。

1.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登录“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填报。

2.现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办理需知:

(1)因相关系统不定期维护造成系统接入数据中断,现场申请需提前1个工作日咨询,确认当日是否可进行现场审核。   

咨询电话:89448985     

网上咨询:QQ群777070446

(2)办理业务人员需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测量体温、扫描北京健康宝二维码、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审核大厅办理业务。疫情期间审核采取限流措施,审核大厅内办理业务人员控制在20人。


3.邮寄材料申请。

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承诺书》;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3)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需知:

(1)邮寄地址:顺义区双丰街道顺兴街15号院1号楼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 刘长皓(收)

(2)邮寄材料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将邮寄给申请单位。请务必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寄回地址。邮寄材料不可到付。


(三)受理时间岗社补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3:30


四、特殊情况

1.残疾人的毕业时间与合同开始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含)。

2.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及使用劳务派遣残疾人的单位,补贴申请单位均以就业审核认定的单位为准。

3.用人(工)单位不认可系统校验的是否发放1.2倍最低工资结果的,需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原件进行现场审核。可接受的工资发放证凭证包括: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原件,或者单位向残疾人本人银行卡支付的工资发放流水。残疾人工资通过第三方机构发放的,单位需提供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代发工资明细。

4.企业注销的。与就业审核办理一致,在注销前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办理。由企业提供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进行现场审核办理。

5.企业在本市跨区迁移的。岗社补申请与就业审核所在区保持一致。

6.残疾人为法人且只有残疾人本人一名职工的,不符合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条件,该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和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残疾人为法人并带动其他人就业的(也即企业职工人数大于等于2人),该残疾人法人及其招用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岗社补,同时,该残疾人法人不得在同一政策年度内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7.农村户籍残疾人在城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根据《关于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安置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试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205号)相关要求,农村地区残疾人劳动力在园林、公交、地铁、环卫等公共岗位就业,岗位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且不能申请享受人力社保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可申请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31日


(联系人:王营   电话:8944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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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5 16: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大兴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知

(以2020年为例)


一、审核时间

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15日


二、审核地点:

1、大兴区审核点: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枣园路242号大兴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一层综合服务大厅

  审核期咨询与预约电话:89293905   89293513   89293165

  审核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审核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中心裙楼一层102号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企业准入服务厅内

  审核期咨询电话:67857630;67857878

  现场审核预约:关注“亦事通“公众号,在“办亦事“中的“我要预约“里点击“残疾人就业审核预约“,即可完成微信公众号预约。

  审核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3、审核期电话:8月1日正式启用,相关文件材料请阅读附件。

  非审核期(1月1日-7月31日;9月16日-12月30日)咨询电话:89295639


  三、《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通知》详见附件

  注:1、税务登记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点(亦庄)的企业请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点(亦庄)进行审核。

  2、税务登记地在大兴区的单位到大兴区审核点进行审核。

  3、由于受疫情影响,建议您尽早办理,避免因为特殊情况,错过审核期,造成损失。

  4、现场办理建议携带公章。

  5、审核期内,材料邮寄地址与审核地址相同。非审核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和大兴区的企业如果需要邮寄材料,统一寄到大兴区地址。

  6、现场申请审核企业请提前进行预约。

  7、现场申请审核企业请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等防疫工作。


  大兴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2020年关于申领残疾人岗位补贴及保险补贴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三类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和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二、申报时间

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不在予以补贴。其中,

网络申请时间:8月1日至10月31日

现场及邮寄申请时间:9月16日至10月31日

注:由于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同时负责残保金审核业务,建议用人(工)单位尽量在9月16日以后进行办理。


三、申报条件:

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3、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5、劳务派遣方式就业残疾人的补贴申请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单位。


四、申报途径

(一)网络申请:

网上申报网址: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


图片1.png


(二)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

1、现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2、邮寄材料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承诺书》(见附件,支持下载);

(2)《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3)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图片2.png


五、补贴计算

(一)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 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三)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


(四)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六)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注:通知未尽事宜,请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2018〕26号)文件。


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枣园路242号大兴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一层综合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月1日至9月15日:67857630

9月16日至10月31日: 89293165(此电话同时为现场申报预约电话)  

1月1日至7月31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89293507、89295639


附件: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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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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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通知.doc

127.82 KB, 下载次数: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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