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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北京人社局 京人社发〔2018〕5号 关于在试点地区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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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3405.html
发文单位: 北京人社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发〔2018〕5号
文件名: 北京人社局 京人社发〔2018〕5号 关于在试点地区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人社局
关于在试点地区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8〕5号


    京人社发[2018]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积极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做好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一区十六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的教育机构,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期截至20181221日。
二、申请设立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在申请筹备设立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申请正式设立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
市人力社保局印制统一格式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三、行政部门的告知

市人力社保局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和相关条款;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递交市人力社保局。

五、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筹备设立申请书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同意筹备设立申请。
《告知承诺书》经市人力社保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人力社保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六、筹备设立期间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中的要求,开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筹备设立活动。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

七、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

(一)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提出筹备设立申请至正式设立期间开展事中监管。在收到申请人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办学条件、准入要求等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筹备设立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符合办学条件及准入要求的,市人力社保局将同意其正式设立的申请;筹备设立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人力社保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将依法撤销同意筹备设立的决定。
(二)市人力社保局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实施事后监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将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市人力社保局将建立申请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出不实承诺的,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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