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9
  • Tax100会员 33278
查看: 565|回复: 0

[社保] 北京人社局 京人社工发〔2017〕154号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5 10: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3732.html
发文单位: 北京人社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工发〔2017〕154号
文件名: 北京人社局 京人社工发〔2017〕154号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人社局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7〕154号


   
京人社工发[2017]第15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12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5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853元的,调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082.4元的,调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1.8元的,调整到2311.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71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77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