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社局
关于开展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的通告
〔2020〕京人社发〔2020〕11号
京人社发〔2020〕11号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现就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 时间安排
本市积分落户工作为年度申报制。2020年申报工作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5个阶段。各阶段安排如下:
序号
| 工作阶段
| 时间
| 具体内容
| 1
| 申报
| 7月17日8时至
8月15日20时
|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注册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进行单位关联。申请人在线填报积分指标,查看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提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8月15日20时后,系统在线申报功能关闭,积分指标无法修改、增删、提交。
| 2
| 部门审核结果汇总
| 8月16日至
9月4日
| 各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各项指标结果进行汇总处理。
| 3
| 审核结果查询
| 9月5日8时至
9月12日20时
| 申请人可查看所填报各项指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 4
| 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
| 9月13日至
10月14日
| 各部门对申请人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提出的异议诉求进行深入复查,确定最终审核结果并进行积分排名。
| 5
| 公示和落户办理
| 10月15日起
| 在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公示年度落户人员信息。公示结束无异议人员可办理落户手续。
|
注:各阶段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 各指标时间节点
指标名称
| 本次申报计算时间
| 1.资格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2.积分指标:
4)合法稳定就业指标
5)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6)教育背景指标
7)职住区域指标
8)创新创业指标(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
9)荣誉表彰指标
10)守法记录指标
| 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 资格条件:无刑事犯罪记录
| 申报审核全程
| 积分指标:
1. 创新创业指标[在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的]
2. 纳税指标
| 2017年、2018年、2019年
| 积分指标:
1.纳税指标(涉税违法行为)
2.守法记录指标
|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 积分指标:
年龄指标
| 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
三、 资格条件和指标操作认定说明
(一)2019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尚未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资格条件的,可参加2020年积分落户申报,并应按市公安局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需要延缓缴纳2019年12月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31日。2019年12月当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可以延长到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在申报阶段,上述企业在延缓缴期内的,聘用员工申报积分落户资格审核不受影响,2019年12月当月上述五险不作断缴或补缴计算,当月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分值正常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保险费应于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前缴清。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在7月31日前缴清的,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中视为正常缴纳;在8月1日至9月12日(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结束前)期间缴清的,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中将视为补缴;9月12日(含)前未缴清的,在年度积分落户申报中将视为断缴。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结束时,将以缴清情况重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2020年积分落户资格条件及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积分标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