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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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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11: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6/8/4/art_1053_7516.html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夏微凉 于 2020-4-8 11:43 编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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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6/8/4/art_1053_7516.html  发表于 2020-4-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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