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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4:32 编辑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单来说就是,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只要您符合条件,
就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啦~
好啦~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知识点,
注意听哦~
一、办理转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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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注: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办理转登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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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申请的时间和次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转登记手续。但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能有1次。
四、转登记前后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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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五、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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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六、转登记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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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编辑设计:锦州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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