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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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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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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00: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重要!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792853&idx=1&sn=c56892547a3c437c99a457ea5e63c5ae&chksm=bec7120b89b09b1dbbf4489a2bed7cfba60c2891df68579dde6b5db59b74128ab469b51c39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5:22 编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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