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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地税函发[2000]108号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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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13: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达地税函发[2000]108号
文件名: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达地税函发[2000]108号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达地税函发[2000]108号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达地税函发[2000]10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切实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经济合同印花税的流失,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2000]132号《关于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全面推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契约在经济活动中日益频繁和需要,来源于经济合同印花税是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之一,全面推行该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而提倡和推广的好经验好办法,我市部分地方试点证明此办法切实可行有效。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重视印花税征收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认真落实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办法,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增加税收收入。
  二、凡不能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税购销合同贴花金额或财务部门不能如实汇总本单位的购销合同向主管地税机关集中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都应按达地税函发(1999)161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三、各征收管理主管单位,要针对本辖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把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具体申报、纳税办法及相关措施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从而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井予以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使之落实,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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