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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工[2000]29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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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物价局
文件编号: 川价字工[2000]299号
文件名: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工[2000]29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29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29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物价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确保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381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l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173元,金税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张79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二、技术维护价格。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价格定为每年每户49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
  上述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川价函[1998]36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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