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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国税函[2001]027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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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国税函[2001]027号
文件名: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国税函[2001]027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1]027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1]027号
  全文有效
  2001.02.07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从2000年7月份起,各区(市)县国税局和市局各直属分局已陆续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3次。从已报报表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符合填报要求,但有一些单位填报质量不甚理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的使用和参考价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报送不及时;二是有关数字不准确,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三是数据填报不完整,有的栏目未填。为了进一步提高报表的质量,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现就填报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转发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的通知》(成国税函[2000]169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二、报表时间:请各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2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季度汇总报告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应按季度汇总填报。
  四、报表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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