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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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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2]144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144号
  全文有效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计税方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一旦确定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包括比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酒类产品,既要征收25%、15%比例税率的消费税,同时每斤也要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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