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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25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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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2]259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2]25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25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25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严格把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核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并全额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三、省局为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业户制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汇总统计的需要量向省局(征管处)领取。
四、税务登记证的发证机关要留存享受免费优惠业户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并逐户登记造册,由各市、州局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费登记情况的检查核实,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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