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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3]6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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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3]61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3]6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2003]6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2003]6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209号)下发后,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分公司2002年8月末(含以前年度年末余额)留抵税额、欠交、多交增值税,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签章后并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统一核算。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结算2002年1-8月的增值税税款时,依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签章后的《2002年1-8月增值税清算表》,不再重新结算。请省石油公司系统协助各地税务机关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做好衔接工作。
  二、各市、州分公司2002年1-8月应补(退)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应按川国税函[2002]209号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少交税款应补交,多交税款在今后年度征收中予以抵扣。今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三、为保证增值税款的及时入库,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可按上年结算的增值税款的十二分之一,按月组织入库。增值税结算工作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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