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19
  • Tax100会员 33099
查看: 638|回复: 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2003]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4 13: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川府函[2003]82号
文件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2003]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川府函[2003]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川府函[2003]82号
  全文有效
  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3元,最低一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