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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地税函[2003]149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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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绵地税函[2003]149号
文件名: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地税函[2003]149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绵地税函[2003]149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绵地税函[2003]14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1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03]8号及其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我市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每吨1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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