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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2004]1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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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川府函[2004]146号
文件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函[2004]1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
川府函[2004]1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
  川府函[2004]14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地区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硅矿石、天然沥青矿、泥炭等三品目开征资源税。其中,硅矿石按10元/吨征收;天然沥青矿按15元/吨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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