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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4]22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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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04]22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4]22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4]22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4]22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期,省局先后将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下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省局确定成立由王明普同志任组长,李永忠、邱国凡同志任副组长,流转税管理一处、计财处、信息中心、稽查局为成员单位的审核检查工作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成立相应的审核检查工作组,尽快落实审核检查工作的具体事项。分管局长要亲临一线,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汇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协查)及汇总工作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完成。各级稽查部门在接到同级管理部门移交的属第三类需立案查处的异常票后,应按稽查程序立即进行检查,单独登记台帐并在结案后两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负责汇总审核检查情况的同级业务部门,同时报上级稽查局。
  四、各地按要求对总局开始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并填写《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及《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12月25日前通过行业网汇总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从2005年起,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异常票的审核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局将按月通报汇总上报工作的完成情况。
  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由各级信息中心接收后分发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异常票进行审核处理。总局开始比对其他抵扣凭证以来分地区、分县的稽核结果,省局信息中心于11月20前放置在FTP服务器上,请各地及时接收使用。
  六、关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当月有进项留抵税额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企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以往年度的增值税欠税(含呆帐税金及欠税滞纳金)。抵扣欠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企业的欠税数额,按照"先发生先抵"的原则,将核实后的欠税数额移交办税服务厅办理。
  目前我省使用的征管软件无法处理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计算关系。针对这一问题,省局将于11月20日完成省推软件的升级工作,届时请各地下载使用。使用CTAIS征管软件的地区,在国家税务总局辅助软件未下发前,要自行研究解决办法或采取手工操作的方式,确保政策规定的落实到位。
  七、省局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组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如下,请各地将工作组联系人及电话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有关处室。
  流转税管理一处:陈迎 028-86530418
  计财处:李群 028-86530316
  信息中心:李耿 028-86530217
  稽查局:游慧 028-84476351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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