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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2005]2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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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4 13: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发[2005]24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2005]2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2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一定要对欠税公告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基层单位在逐户核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时,要确保欠税统计清单与纳税人分户台账数据、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的一致,认真做好公告前的欠税确认工作。公告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时,必须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
  三、需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欠税公告报送清单》、《纳税人欠税公告确认表》及正式的公告决定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
  1.《纳税人欠税公告报送清单》(略)
  2.《纳税人欠税公告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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