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国税函[2005]68号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国税函[2005]6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四川省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在本税收管理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范围包括:全市国税系统各局根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以及市、县(区)党委、人大和政府制发的涉及国税征收管理范围,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办法、解释、通告、通知等。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由各局政策法制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局办公室在收到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制发(包括其它文件中夹带涉税条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于收文后三日内通知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局拟文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政策法规部门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审核把关(原文转发上级文件除外);经法规部门审核把关后,送办公室按机关公文运转程序办理。
第七条 凡需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业务部门应负责提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在文件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改动时,政策法规部门要及时与拟稿单位协商,提出修改意见,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改写。
第九条0x20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拟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第十条单位领导授权,政策法规部门可一并参与、指导和协调拟制工作。
第十条 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从几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必要和可行;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相抵触;
(四)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本部门已制定或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重复或矛盾;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相关性、法律用语等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县(区)党委、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各局应提出意见,提请文件制发单位进行纠正;或由市国税局提出意见通知原报送单位提请原制发单位纠正或报请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审批。
(二)属县(区)国税局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发的,由市国税局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原报送单位限期纠正。
(三)原报送单位接到市局处理意见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15日内报告广元市国家税局。
(四)对不按规定进行纠正的,市国税局应在发出处理意见15日后报告省国税局。
第十二条 上级国税局在审核下级国税局报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原报送或制发单位应积极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并在限期内答复所查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不报送、不按时报送备案文件和目录或不答复、不按时答复查询意见的单位,上级国税局应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限期仍不改正的,应通报批评。
第十三四条 各县(区)国税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复制备查备案,做好登记,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局备案;年度终了后10日前应对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进行总结,连同上年所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汇总上报市局。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相应考核制度,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