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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2005]210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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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2005]210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2005]210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210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21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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