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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7]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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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市地税发[2007]102号
文件名: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7]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7]102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7]10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15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管理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资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加3的规定,市局明确县级地税机关(市局直属分局)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审核和年审机关,包括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审核和年审等。各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审核和年审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管理。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即刻停止向其销售发票。
  三、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和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积极开展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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