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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府 宜府发[2007]6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执行烟叶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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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宜宾市政府
文件编号: 宜府发[2007]67号
文件名: 宜宾市政府 宜府发[2007]6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执行烟叶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宜宾市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执行烟叶税政策的通知
宜府发[2007]6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执行烟叶税政策的通知
  宜府发〔2007〕67号
  全文有效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筠连县、兴文县、珙县、屏山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保护、调动烟农和产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烤烟生产的积极性,现将我市2008年执行烟叶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2002年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烟叶税基数,其口径和使用渠道维持不变;2008年烟叶税由各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其具体规定执行,即按烟叶收购金额的22%上缴各县地税局,烟叶税金入各县财政后,其中15%按照原烟叶税返还的政策和规定返还烟农,各县财政所余4%按照《宜宾市烤烟生产考核奖励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3%用于烟农烤烟种植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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