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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价函[2008]3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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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川价函[2008]30号
文件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价函[2008]3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发文日期: 2008-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川价函[2008]3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税务发票基准系数的函
  川价函〔2008〕3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5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7〕243号)规定,测算出38克水印纸成本基准系数(每平方米发票的加权平均印制成本单价)为:2.10,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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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函[2008]30号  发表于 2021-3-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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