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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8]50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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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市地税发[2008]50号
文件名: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8]50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8]50号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商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8]5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减免管理,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对《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商各税税收减免管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7]41号)文件有关报批类减免的审批权限予以进一步明确,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特困群体减免。一是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2006]8号)文件要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办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二是城镇退役士兵新办企业税收减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办理税收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三是随军家属新办企业税收减免。根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84号)文件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在办理税收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二、相关行业税收减免。一是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减免。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二是关于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减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的要求,需要减免的纳税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三、涉外税收减免。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的未满期限需继续享受的企业,限于2003年12月2日前已经拥有的车船和房产。对有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当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市局直属分局涉及以上税收减免事项的应报市局审批。《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商各税税收减免管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7]4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同时作废。各级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商各税税收减免管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大对减免税的申报和监督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资料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减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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