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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办函[2008]19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测算上报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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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攀办函[2008]192号
文件名: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办函[2008]19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测算上报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测算上报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攀办函[2008]19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测算上报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攀办函[2008]19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测算,加强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各县(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进行初步测算的基础上,现将各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测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测算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测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深刻领会新政策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内容,统筹耕地保护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市初步确定的各县(区)税额标准,测算所属乡镇的适用税额,上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
  二、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东区、西区和仁和区仁和镇、金江镇、前进镇、总发乡适用税额:30元/平方米;
  (二)米易县、盐边县和仁和区其他乡镇平均税额:25元/平方米;原则上在10~30元/平方米幅度内核定所属各乡镇的适用税额。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1.以乡镇为单位,原则上一个乡镇一个税额;
  2.尊重历史,并综合考虑所属乡镇土质、土地等级、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等;
  3.各县(区)确定的所属乡镇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加权平均后不得低于市安排给的平均税额。
  (二)上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各县(区)测算的所属各乡镇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必须在2008年10月20日前,以县(区)政府名义书面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联系人:刘琳庆,联系电话:1390814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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