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家电下乡工作中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6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家电下乡工作中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6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9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省局陆续接到一些地区反映有关家电下乡工作涉及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40号)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我省家电下乡全面推广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继续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25号)有关规定,向中标企业的特许经销商发售普通发票,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向特许经销商发售发票时,仍须在发票上加盖"家电下乡"专用戳记,并将戳记的有效期调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三、各地要注意关注并收集有关家电下乡情况,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