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9]1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9]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市、县两级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管理体制和高效协调的地税征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省编委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市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遵循合法性原则。以国家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征管;
遵循统一性原则。坚持责权利、人财物相统一,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遵循稳定性原则。保证市、县(市、区)“既得利益不变、发展成果共享”,有利于市县两级招商引资和促进企业发展。
二、征管范围
(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油气田分局征管范围:
1.负责中石油、中石化及其它企业在达州市境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采输、净化、开发利用和石油、天然气销售、管输,硫磺销售、物流配送及其相关产业项目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以及建成后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和各级政府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2.负责中石化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实现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基金、费达州分享部分的征收管理;
3.负责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规划区域范围(以下简称化工产业区,下同)内的所有纳税人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4.负责化工产业区内的建筑安装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5.负责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在达州市城区投资的建筑安装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所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二)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达县地方税务局、通川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城区原三个征管机关)征管范围:
自2009年7月1日起,除涉及达州市地方税务局油气田分局征管范围作相应调整外,在维持原达署办[1993]25号文件以及市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就有关征管范围作如下调整:
1.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管实行划区域征管。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西外片区;通川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老城片区、北外片区;达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南城片区。城区原三个征管机关2009年6月30日前已经纳入征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作调整。片区范围以市规划和建设局提供的达州市城市片区规划区域范围为依据(下同)。
2.城区新增企业。⑴城区原三个征管机关各自负责所管辖的纳税人投资兴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收管理;⑵新办企业按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实行分级次征管,市属以上企业以及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团体由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在通川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团体,由通川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在达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团体,由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⑶外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根据企业与市、区、县政府签定的正式招商引资协议,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和相应的税收征管机关。
3.企业改制。企业改组改制后分立的企业,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实行合并、兼并、收购等改组改制并改变纳税主体的,以投资股份最多的纳税人一方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建筑安装项目。城区原三个征管机关各自负责所管辖的纳税人在达州城区投资的建筑安装项目所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跨区域以及多个投资主体等建筑安装项目所产生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的征收主管税务机关由达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管辖。
5.除达州市地方税务局油气田分局征管的其他实行市、县(市、区)税收分享的纳税人的地方各税及其附加、基金、费由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税收分享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投产大中型项目实行税收分享的通知》(达市府发[2004]63号)精神,决定对中石油、中石化及其他企业在达州市境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采输、净化、开发利用和石油、天然气销售、管输、硫磺销售、物流配送及其相关产业项目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建成后实现的地方税、费,中石化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实现地方税、费达州分享部分,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四川罗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地方税、费省以下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县(市、区)5:5分成。
化工产业区所有纳税人的地方税、费省以下留成部分按照达市委发[2005]38号文件精神以及“先还债,后分享”的原则,达县投入化工园区形成的债务,经审计锁定后,纳入偿债基数,实行先集中还清债务后再分享。市与县(市、区)的分享比例为:市本级与达县共同引进的项目,市本级与达县按5:5分成;市级以上企业迁建项目,达县企业迁建项目实现的地方税、费不进行分享。其他县(市、区)引进的项目,市本级、达县与其他县(市、区)按2.5:2.5:5分成。其他县(市、区)迁建项目:市本级、达县与其他县(市、区)按2:2:6分成。
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以2008年入库数为基数,2009年起,市地税直属分局征收的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超过2008年市级财政分享部分,由市财政返还通川区10%;通川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老城片区、北外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超过2008年区级财政分享部分,通川区上解市级财政20%;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南城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超过2008年县级财政分享部分,达县上解市级财政20%。
四、税款解缴
对上述实行市、县(市、区)税收5:5分享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在市和相关县(市、区)入库。市财政、主管税务机关、人行中心支库要加大工作配合力度,按期对帐,确保按比例分税金额准确无误。
对上述实行市、县(市、区)税收按其他分享比例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缴入市中心支库,按季对县(市、区)税收分享部分按市政府确定比例调整收入级次。市财政、主管税务机关、人行中心支库要加大工作配合力度,按期对帐、按期调库,确保税收收入分享级次准确无误。
五、经费供给
遵循保障供给、合理负担、集中管理的原则,市地税油气田分局征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六、有关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更新观念、提高效能,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培育税源,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依法征税。
(二)本通知下发后,市地税局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管范围实施方案,个别企业和项目不能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市地税局指定管辖。
(三)在市国税局未成立相应机构前,纳入市地税局油气田分局征管范围的纳税人,由市国税局指定机构代为征管,并一同实施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