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39
  • Tax100会员 33165
查看: 956|回复: 0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4 13: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文件名: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全文有效
  2009.07.14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便于操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9]1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工业、商业和修理修配,月营业额在6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征收率为0%。
  二、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医疗服务的,月营业额在在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征收率为0%。
  三、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论其营业额大小,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一律按《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9] 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