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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限时办结制度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绵阳市地税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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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限时办结制度
文件名: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限时办结制度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绵阳市地税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绵阳市地税系统》的通知
限时办结制度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绵阳市地税系统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现将《四川省绵阳市地税系统限时办结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绵阳市地税系统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设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涉税事项范围包括:各类地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和登记确认等服务事项。
第五条 各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非行政审批事项,能当场办结的,按照规定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明确各环节标准办事时限,限时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是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内部规定时限,可以作为行政效能的评价尺度,但不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依据。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当场办结除外。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
(二)由于办理的事项需经过上级机关审批或其他部门协作办理需要的时间;
(三)因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申请人补充手续或资料的时间;
(四)因申请人自身责任,不按税务机关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而延误的时间。
第七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延长办结时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理由和办理时限。
第八条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对按规定应报相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转送相关部门。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申请人全部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计算;办理单位告知申请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办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因税务机关办理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办结时限后提出延期办结申请;
(二)在规定时限或承诺办结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 各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办理指南》和办事流程图,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并在办税服务场所或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效能建设考评范围,由各级地税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本级地税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地税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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