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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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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10]5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5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3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省局接到部分单位就利用丢糟生产酒和利用丢糟、酒精生产串香酒征收消费税等问题的请示。在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作如下规定:
一、丢糟是指出窖糟经蒸馏取酒后,不再用于酿酒发酵的物料。利用丢糟发酵、蒸馏的丢糟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凡在丢糟中掺入粮食、含有粮食成份的粮糟、面糟或在丢糟酒中添加粮食白酒、粮食酒精的,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二、利用酒精和丢糟生产的串香酒,是指在甑中以含有乙醇的蒸汽穿过丢糟或特制的香醅,使馏出的酒中增加香气和香味的酒,其丢糟中淀粉含量基本没有发生改变的,按酒精原料确定消费税税率。凡在丢糟中掺入粮食、含有粮食成份的粮糟、面糟生产串香酒或在串香酒中添加粮食白酒的,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三、白酒企业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白酒的,必须分别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凡不分别核算或酒精、酒所用原料划分不清或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四、企业外购酒精或酒作原料生产白酒的,按企业取得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认定酒精或酒原料,依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或购货发票商品名称不明确的,一律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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