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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13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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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10]132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13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3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3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0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地区反映兼营转供电业务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其销售转供电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兼营转供电业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自产电力销售额÷当月全部电力销售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不纳入“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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