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96
  • Tax100会员 33684
查看: 741|回复: 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16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4 13: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10]164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16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6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6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1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全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情况交叉检查结果表明,我省执行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核定的总体情况良好,效果明显。但也存在少数单位执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省局要求,各单位要督促白酒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查出的问题,巩固交叉检查成果,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交叉检查情况,由所在地国税机关正式通报被查企业,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省局重申,对符合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但未上报核定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核定计税价格。
三、交叉检查中查出白酒生产企业去年未如实申报核定计税价格的,所在地国税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如实申报,由省局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企业不申报核定计税价格或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按关联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企业人为调整价格信息,虽不在核价范围,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以保证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企业申报错误,导致超范围核定或核价不实的,由企业申报并报省局予以调整。
四、未纳入此次交叉检查的单位,各地可视情对辖区内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