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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房发[2011]3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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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房发[2011]33号
文件名: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房发[2011]3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房发[2011]3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房发[2011]33号
  全文有效
  2011.04.20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精神,市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制定了《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凡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购房者,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给予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所购房屋是指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是指个人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每个产权人只能申领一次个人所得税补贴,并且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及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时间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的税款所属时间在其购房之年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个人所得税。
  六、购房成交时间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购房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备案的不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
  七、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成都市范围内开户的建设银行(储蓄)卡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申领手续,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所购房屋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到场进行确认。
  八、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与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在2008年6月23日制定的《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成房发〔2008〕84号)有关条款相同。
  九、原属双流行政管辖范围内,因《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府新城”市级战略功能区建设涉及双流县部分区域划归成都高新区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10〕45号)规定划入成都高新区的房屋,在市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如符合《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县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办发〔2008〕65号)规定,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照双流县购房补贴发放政策代为发放购房补贴(含财政补贴、契税补贴、个人所得税补贴),补贴资金通过财政结算方式上解市级财政。
  十、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兑付先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六城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资金(高新区为100%,其他五城区为60%)通过财政结算方式上解市级财政。
  十一、购房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的具体流程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订。
  十二、该实施方案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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