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1]20号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1]2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9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专业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市局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对各征收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征收单位进行抽查和通报。
二、加强限售股所得征收管理工作,对省、市政府着力培育、打造的即将上市的公司要重点关注,建立档案,主动掌握其股东构成情况。
三、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各局要按照(川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精神,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争取理解、支持,尽快建立和完善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交换平台和机制,落脚点要放在政务中心办税环节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及实行源泉控管。
四、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38号)有关规定,主动加强同商务部门的联系,掌握本地拍卖公司及外地拍卖单位到本地开展拍卖业务的相关拍卖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拍卖公司或外地到本地开展拍卖业务的拍卖单位要在每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本单位拍卖信息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情况。
五、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1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督促其设置账簿,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对确实不能查账征收的,应严格实行核定征收,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六、对符合规定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法定税率标准、加成征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要加强对领取劳务发票的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劳务公司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及使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汇总申报数据与其开具的劳务发票金额相比对。
七、严格中介机构及科学技术服务类单位(含科研人员)管理,这两类纳税人必须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使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中介机构向非雇员支付报酬、分成收入等必须按劳务报酬所得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学技术服务类单位(含科研人员)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凡涉及个人权利转让的必须按财产转让所得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上述两项行为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指定发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比照本补充意见第六条代开劳务发票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目前采取先从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入手,逐步推开的方法,促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同征管。今年我市先期确定的行业有:电力、保险、烟草三个行业。
九、对于高收入行业、单位、个人,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特别是所得税额较大及收入情况复杂的纳税人,市局和各县、区地税局要连续三年分别抽取一定数量对象由稽查部门实施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