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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发[2011]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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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发[2011]6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发[2011]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1]6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1]65号
  全文有效
  2011.9.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切实做好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更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次改革的
  理解和认识,组织所得税、征管科技、信息、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
  二、把握政策,认真落实
  此次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不同程度地减轻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各地应做好相关情况,尤其是核定征收纳税人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区别纳税人不同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实事求是地调整税额。对月营业额(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
  三、加强调研,反馈信息
  随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各地要关注不同层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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