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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2]1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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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12]19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2]1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2-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2]1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2]19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22日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凉山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12]2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二滩公司)所属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电站在建设期间即201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并认证或已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待抵扣的进项税额573,127,591.78元(其中锦屏一级157115512.59元,锦屏二级178,082,167.13元,官地237,929,912.06元)(详见附表),在凉山州境内注册的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二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鉴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供应商数量较多,且以前的合同是以成都二滩公司名义签订的实际情况,给予成都二滩公司和凉山二滩公司6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电站凡是以成都二滩公司的税号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由成华区国家税务局认证,凉山二滩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凭成华区国家税务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在凉山二滩公司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在过渡期结束后,省局将再次对过渡期间在成都市成华区认证应由凉山二滩公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确认。
  附件: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在建项目认证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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