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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3]8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及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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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13]89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3]8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及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及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8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及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8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3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按照《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工程专业化整合重组实施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企[2012]339号),进行石油工程专业化整合重组,将西南石油局所属除物探以外的石油工程单位划转到西南石油工程公司而形成。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及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9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及其在川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分配方式
  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及其在川分支机构提供生产性劳务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计算,按月在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进行分配的办法,分配的比例为50%︰40%︰10%。
  二、增值税的分配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分配计算
  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应依据其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生产性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按月计算出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在川分支机构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
  2.∑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0%
  3.各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该劳务发生地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
  4.∑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0%
  5.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该分支机构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
  6.总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
  (二)申报缴纳
  1.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附件1)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西南石油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件2),于申报当月8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上报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作为西南石油工程公司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报送的《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行认真审核。
  2.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在每月10日前填制《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劳务发生地增值税分配统计表》(附件3)和《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增值税分配统计表》(附件4)并报送省局,由省局在每月11日前通过内部行业网予以公布。
  3.西南石油工程公司按上述比例分配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的增值税应纳税款,并向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各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将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传递给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作为已纳税的依据。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按月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上报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作为已纳税的依据。
  三、征收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西南石油工程公司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税款缴纳等增值税征收管理事宜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其在川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税款缴纳等增值税征收管理事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二)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新设、撤销、合并、分设等情况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国税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由省国税局通过内部行业网予以公布。
  四、关于过渡期发票抵扣
  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及在川分支机构以重组前的单位名称(即: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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