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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3]1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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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2013]190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3]1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1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19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8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成都市国税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用增值税在分支机构预征在总机构统一清算缴纳办法的请示》(成国税发[2013]110号),申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终端公司)实行增值税统一申报、分别纳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移动终端公司从事手机终端批发零售业务,其32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分布全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税额零星分散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总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协同管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经研究,同意移动终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从201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由移动终端公司实行集中申报,分支机构分别入库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终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总机构: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总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按应纳增值税的10%缴纳。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总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总额×1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应纳增值税总额扣除总机构缴纳的应纳税款后,按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总额×90%)×(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三)总机构对外有销售收入的,视为独立的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税收管理
  (一)移动终端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由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二)移动终端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其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同时录入预征率。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分支机构”,同时将其总机构信息录入“总机构情况栏”。
  (三)申报纳税
  1.移动终端公司按月将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其实现的增值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集中向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2.移动终端公司总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按月向向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缴纳。
  3.移动终端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按月向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缴纳。
  4.鉴于移动终端公司经营初期分支机构增值税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2015年底前其应纳的增值税由移动终端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各分支机构暂不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管理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移动终端公司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单,内部调拨单仅限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内部使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移动终端公司和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注销及新增的,应于办理变更、注销、新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前,由总机构填制《四川省增值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变更、注销、新增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省国税局确认后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分支机构变动情况”向全省国税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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