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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7 17:38 编辑
01
单位购买一块土地准备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土地已经交付但实际未使用,目前闲置的该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过磅称重服务按照什么业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六)现代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过磅称重服务按照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03
纳税人有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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