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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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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
文件编号: |
川财税[2014]14号 |
文件名: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川财税[2014]1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06-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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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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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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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4]1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4]1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23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乐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财税[2014]4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案”,我省按20%上浮,即限额标准为9600元。
二、对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案”,我省按50%上浮,即定额标准为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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