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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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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23日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要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信用评价实施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州)局和县(市、区)局及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本级纳税信用的管理和评价工作。
  二、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商定,今年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纳税人仅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此次评价范围。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暂不参加本次评价。
  三、纳税信用评价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明确的内容和标准,以涉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与税控器具、登记与账簿和税务检查等税务内部信息为基础,结合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外部信息,对纳税人2014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省、市、县三级国、地税机关在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告本辖区2014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五、纳税信用动态调整
  (一)主管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原因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如果年度中纳税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
  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尤其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要求予以激励,并结合实际,探索更多更好的激励措施,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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