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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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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01-16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现就出口发票使用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填写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有关栏目开具规则
  (一)发票联次
  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者二联版,其中第一联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二联是记账联,其余联次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2)。
  (三)“金额”栏目
  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金额”栏填写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出口企业(含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确需填写CIF等其他作价方式出口金额(人民币)的,应填写《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见附件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向税务人员提供《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及其相对应的出口发票。税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予以“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备注”栏目
  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填写规则
  (一)“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三)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发票开具指引(金税盘版)
  2.出口发票开具指引(税控盘版)
  3.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反映在出口发票开具和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本公告,同时废止了《5号公告》有关条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二联版。
  (二)《公告》提供了开具出口发票的操作指引。
  (三)《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金额”栏目可以填写非FOB出口金额(人民币),但有此情况的企业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才能“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公告》简化了出口发票“备注”栏目的填写内容。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在“备注栏”仅需填写合同号;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需在“备注栏”填写合同号和FOB出口金额(人民币)。
  (五)《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填写“出口发票号码”时,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发票有多张且不连续时,可以分段填写。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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