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7.1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四川省地税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自府函〔2006〕130号),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中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