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8.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有关规定,现依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适用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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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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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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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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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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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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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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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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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