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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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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1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一)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适用于南充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南充市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简称业户)。
  二、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情形
  业户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定额征收方式
  1.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经营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经营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按《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行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 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2.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1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核定月经营额

征收率

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

0%

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

0.5%

5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

1%

100000元至300000元(含300000元)

1.5%

300000元至400000元(含400000元)

2%

400000元以上

2.5%


  

  附件2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工业
5%

  (二)商业
5%

  (三)交通运输业
5%

  (四)饮食服务业
7%

  (五)娱乐业
20%

  (六)其他行业
1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南充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在维持5%-35%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拉大各级税率级距,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第四季度应纳税额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1年1号)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 降低征收率。核定月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1.5%下调为0.5%;将核定月经营额50000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调整为分段设置征收率,即:核定月经营额5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2%下调为1%,100000元-300000元(含3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2%下调为1.5%,300000元-400000元(含400000元)维持2%征收率不变;为公平税负,促进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核定月经营额40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
  (二)降低应税所得率。全市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低限执行。即:将工业应税所得率由7%下调为5%,商业应税所得率由7%下调为5%,交通运输业由6%下调为5%,饮食服务业由10%下调为7%,娱乐业执行规定应税所得率下限2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由15%下调为10%。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将附征率调整表述为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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