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10.26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整统一,并公告如下:
一、对在泸州市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其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非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三、本公告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泸地税函〔2003〕40号)、《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地税函〔2006〕113号)停止执行。本公告施行以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1
注:1.对以建筑企业名义承建的工程项目实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实际经营者,不能查账征收而依法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该承包承租(挂靠)工程项目的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实际经营者暂按1%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多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
3.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额×附征率。
4. 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适用本表“服务业”附征率。除以上明确列举以外的行业适用本表“其他行业”附征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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